当前位置: 政策法规
河北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科协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科技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服务经济建设的科技活动,是科协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活动的主体是各级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均同),高等院校和科研、技术检测院所科协,企业科协的会员以及有关单位及其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科技咨询中心)是省科协直属的事业单位,负责全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组织、指导、管理与协调。
第四条 各专业的科技咨询机构是科协系统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基层组织形式。科技咨询机构原则上根据本地的技术优势或行业特色设置,一般设立在智力技术密集的学会、协会、研究会、高等院校、科研(设计、技术检测)院所、企业科协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隶属关系,各级科协科技咨询中心负责对本地区内科技咨询机构的业务、合同、财务进行管理。
第五条 科协系统成立科技咨询机构,必须按科协的组织章程办理。
第六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为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发展规划,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决策,资源配置及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城镇建设、区域性环境保护,市政、交通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经济论证服务。
(二)为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制订方案和评估论证;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能耗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
(三)为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经济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技示范户等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四)为银行及社会投资机构提供信贷咨询、信誉评估及信用调查服务;为保险、司法等机构提供财务保险、司法仲裁、科技事务司法鉴定等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五)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工程设计(含软件设计)、工艺技术指导、技术鉴定、检测、设备安装调试、质量分析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六)为有关单位和科技工作者个人技术成果转让,提供咨询服务、中介服务。
(七)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质量管理认证、人才培训及信息服务。
(八)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所必需的项目建设、加工等各种配套和延伸服务。
第七条 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含技术中介和技术培训),一般采用有偿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技术合同。
第八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根据隶属关系,由科协科技咨询中心统一受理,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凡跨省或需多学科联合完成的咨询业务合同,必须由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受理。
第九条 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需要在职科技人员参加的,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鼓励科技工作者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条 科技咨询服务的酬金,是付给从事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科技工作者的不固定的报酬,酬金的发放统一使用科技咨询酬金发放审批表。各科技咨询机构发放酬金,必须按隶属关系,报科协科技咨询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提取现金发放。个人收入部分,由科协科技咨询中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科技咨询机构在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中,需使用所在单位的设备、材料、能源的,应征得所在单位许可,并按实际耗用量向所在单位缴纳补偿费(成本费)。
第十二条 科协对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成绩突出的集体予以表彰。科协科技咨询中心对在业务活动中,积极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促成技术合同顺利履行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从项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财务收支与管理:
(一)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取得的收入,属于事业收入,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执行。
(二)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合同酬金及支付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三)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费用开支范围:
1、公务费。包括技术合同履行中的差旅费、会议费、误餐费、通讯费和办公费等。
2、业务费。包括技术合同履行中的资料费、测试费、借用及消耗的设备费、材料费、加工费、保险费、专家津贴和奖酬金等。
3、设备购置费。指添置发展科技咨询事业所必需的设备、仪器等费用。
4、其他费用。凡不属于上述费用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必要开支。
(四)科技咨询机构报销审批程序:必须由经办人填好报销汇总单(附原始凭证),咨询机构负责人审批,按隶属关系,报科协科技咨询中心财务审核、主任签章后付款。
第十四 条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要积极拓展业务渠道,努力承担政府部门向科技咨询机构转移的职能工作,逐步建立和实行资质等级制度、咨询师制度、信誉评估制度。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揽科技咨询业务,实行公平竞争。
第十五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所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发(2000)95号文件办理。
(二)根据河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协工作的意见》〔冀发(2004)25号文件〕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科协开展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要给予政策优惠,不断促进我省科技咨询业的发展”。
(三)科技咨询服务内容属于高新技术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四)科技咨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服务项目,聘请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五)科技咨询机构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项目成本。
第十六条 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使用统一发票,由科协科技咨询中心统一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各科技咨询机构的合同结算,必须根据隶属关系,到科协科技咨询中心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会、协会、研究会、高等院校科协、科研(设计、技术检测)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可独立对外签订技术合同,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也可以委托科协科技咨询中心统一进行会计核算;非独立法人的科技咨询机构,由科协科技咨询中心统一对外签订技术合同,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财务收支,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科协科技咨询中心应不断完善和加强科技咨询服务活动财务管理,杜绝漏洞,规范运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