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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 降农村市场准入门槛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出资入股专业合作社

    ◇鼓励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农民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直接贷款
    ◇允许与生产经营主业相关的苗木、家禽、牲畜等经评估后作价出资
    ◇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的,可以申请设立有限公司
    ◇放宽冠用“河北”名称条件,放宽农资经营渠道等
    农民创业资金短缺、技术落后、信息不畅,流通渠道单一、产业规模小、农民维权难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针对这些问题,我省出台《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12月11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其进行了具体说明。
    《若干意见》由省工商局起草,共7部分38条。据了解,这些措施不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实施商标战略、搞活农村市场流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突破和创新。其中,借鉴外省、市做法,突破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9条;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大胆创新的有22条;对现行工作进行规范的有7条。
    围绕资金、技术等投资难点
    再次降低准入门槛
    为拓宽农民出资渠道,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工作,鼓励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农民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直接贷款,这是融资渠道的重大突破。
    放宽农村企业出资方式限制。对以农业技术出资设立公司的,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35%提高到70%。允许与生产经营主业相关的苗木、家禽、牲畜等经评估后作价出资。
    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制。凡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的,可以申请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
    为解决农民资金短缺问题,允许企业和个人资金以有限责任的形式,在农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放宽农村个体工商户、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限制。凭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手续。
    放宽冠用“河北”名称条件。对在农村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农业科技、文化、旅游项目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
    放宽农资经营渠道。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农资企业等开展农资连锁配送。允许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利用其网点从事农资连锁配送。
    为鼓励生产性企业的发展,对农村生产建设项目实行筹建登记。
    减免收费,允许“一人多照”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鼓励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各种登记费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适度规范,在发展中规范,通过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的方针,不仅免收各种登记费用,而且对其违规行为也不采取经济处罚的行政管理方式。
    降低了集团设立的条件。凡在农村组建涉农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0万元以上降低为1000万元以上,子公司由3个以上降低为2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以上降低为2000万元以上。
    放宽了流动商贩登记的限制,对流动商贩免予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管理费。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人多照”;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免予注册登记政策;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复转军人到农村创业,3年内免收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实行新建市场优惠政策。经过当地工商机关验收,可在半年内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
    开展“送商标上山下乡”活动,启动免费培训计划,提高农民及涉农企业的商标意识。放宽农产品著名商标认定的限制。农产品商标申报著名商标的注册期由3年放宽到1年。
    下放五项行政执法权限
    提高工作效能
    下放合伙企业登记管辖权。除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外,其他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下放到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普通合伙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权。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权下放到基层工商所。
    下放集团登记权限。在农村新设立的涉农企业集团,冠河北名称的,可自主选择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下放农产品展销会登记权限。除中央部委、省政府及跨行政区域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外,委托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举办地在本辖区内的农产品展销会的登记,免收登记费用。
    放宽农村广告审批限制。对于在农村(城镇除外)发布的有关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农机具租用的墙体户外广告,免于审批登记。
    开辟三种途径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建立涉农企业联系点制度。全省选择1000家涉农企业作为联系点,确定专职联络员,对企业进行法律宣传,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打造农村维修服务“110”。完善农村三级维修服务网络,在县城建设维修中心,在乡镇建设维修服务站,在村设立维修联络点,使农民小件维修不出村,大件维修不出县。
    建立农民维权网络。充分发挥农村“一会两站”的作用,不断完善农村消费维权体系,及时解决农民消费维权问题,更有效地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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